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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丨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条例》共5章30条,包括总则、风险防范、风险处置、法律责任等,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章 风险处置
第十七条 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